{{ $t('FEZ002') }} 教務處註冊組長|
一、依據114年10月21日修正公布之「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推動實驗教育要點」規定及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4年11月13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145505831號函辦理。
二、為協助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獲得更多學習與輔導資 源,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自114學年度起新增國中小教 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弱勢學生之補助經費,至補助對象、項目及基準,說明如下:
(一)補助對象包含個人實驗教育及參與機構團體實驗教育之國中小教育階段學生並具以下身分其中一項:
1、低收入戶學生。
2、中低收入戶學生。
3、經鑑輔會鑑定之身心障礙特殊教育學生。
4、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之身心障礙學生。
(二)補助項目:
1、依學生實際學習需求,取得實驗教育相關學習資源 (學生參與實驗教育相關多元適性、自主學習等課程,或結合專業學習場域或專家教學進行實習活動所 需之經常門經費)。
2、學生輔導法規定以外相關輔導資源(學生參與學生輔導法所定措施以外之專業輔導人員使用,或規劃如藝術治療、心理諮商等各類助人療癒活動所需之經常門經費)。
因本案需檢附收據、發票並撰寫成果,符合申請資格且有意申請者,請先電洽註冊組#813
(三)補助基準:每學年每生最高新臺幣(以下同)1萬2,000 元,或按實際參與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月份比例計算 (例:執行實驗教育期程為1學期,補助金額為6,000元。)
(四)補助樣態:本案補助項目為學校或實驗教育機構以外學資源及學生輔導法規定以外輔導資源,提供例示如下:
1、可補助樣態之例示:
(1)特教生所需額外自費的職能治療或物理治療課程。
(2)助人療育課程、身心舒壓活動或工作坊等。
(3)因實施輔導或學習所需額外衍生之相關教材、教具 或所需相關學習票券,例如:博物館門票、展覽門 票等類此票券。
(4)實驗教育團體之學費亦屬可補助範圍。
2、不可補助樣態之例示:
(1)一般學校、實驗學校及實驗教育機構辦理之活動。
(2)補習及進修教育法所定短期補習教育開立之單據。
(3)倘線上付費教學平台(如:Amazing talker、 Tutor abc、Speak等平台)之單據係屬上開短期補習教育,亦不列入補助範疇。
(4)非屬學習資源或輔導資源之支出,如交通費、住宿費等,不得補助。
(五)本案每人每年以申請1次為限,申請人應向設籍學校提出申請,並於申請時一併檢附經費執行成果報告供備查; 經費執行期程自114年8月1日至115年6月30日止。 請申請人於115年6月30日前向設籍學校提出
申請。
(六)本案補助經費相關憑證及單據,原則採就地核銷方式辦理;申請人應依規定檢附相關文件向設籍學校申請核銷,相關作業由設籍學校依其內部行政及主計作業規定辦理。
(七)設籍學校請於115年7月15日前,彙整成果報告電子檔 (PDF格式)函報本局,並提供「收支結算表及實際支用明細表」正本,郵寄至「臺北市實驗教育創新發展中心70 (臺北市中山區吉林路110號6樓)國小業務承辦人收」。本案後續核撥及結報作業,將依教育部補助及委 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辦理。
(八)本案補助項目為學校或實驗教育機構以外之學習資源、 輔導資源,是以,非屬「學習資源或輔導資源」者,不予補助。倘申請人獲補助後,於核定補助期間內喪失補助資格,應按實際參與月份之比例計算結餘款,所餘款項視為未執行項目,應按補助比率繳回。
三、有關經費撥付與核銷說明如下:
(一)部款(補助76%)(子目代碼:RA4316):請各校於115 年7月15日(星期三)前將核章後之「收支結算表」送局辦理核銷事宜,以利撥款。
(二)局款(補助24%):經費採就地審計方式辦理,原始憑證留校備查,遲至115年7月15日(星期三)前,提供核章後之實際支用明細表,以利撥款。
(三)提供申請表件及成果報告各一式,亦可至本市實驗教育 創新發展中心網站/非學專區/表件下載區下載,請設籍學校轉知個人自學生(具有補助身分學生之申請人), 在期程內依規定提出申請。
四、倘有疑問請洽本市實驗教育創新發展中心,國小業務承辦温老師,電話:(02)25626550分機10、國中業務承辦劉老師,電話:(02)25626550分機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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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 Invalid date
{{ $t('FEZ004') }} 2026-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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