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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大安區古亭國民小學

行政公告

【轉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函示學生生理假執行疑義事宜

{{ $t('FEZ002') }} 學務處生教組長|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下稱國教署)115年10月14日臺教國署體字第1150103837號函辦理。

二、為保障學生健康與受教權益,落實性別平等及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精神,教育部前參照「性別平等工作法」對受僱者之規範,於103年1月17日以臺教學(三)字第1030008904A號函請各級學校將生理假納入學生請假規定,並於115年再次重申:學生因生理期不適致就學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1日,且為尊重個人生理隱私,無需提出證明文件。

三、有關學生生理假之「請假日數」及「計算週期」:考量學生生理週期與身心狀況互有差異,每月1日免附證明之生理假屬基本權益保障,非請假總天數之上限。至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生理假得否授權各校自行規範,不限制以月為單位計算並自行訂定請假日數上限,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請假規則之訂定及實務運作,屬各該主管機關權責並由學校循校內行政程序訂定相關請假規定。

四、有關「生理假」與「病假」之計算及適用:
國民中小學:依「國民教育法」及「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相關規定,學生請假及學習評量相關事項,依臺北市訂定「臺北市國民小學學生學習評量補充規定」及校內規定辦理。

五、有關「考試」及「重大活動」期間申請生理假、免附證明文件及補考成績之處理:學生因生理日致就學有困難者,依教育部前開103年函示,至定期評量部分,說明如下:
國民中小學: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第7條第4項規定,因故不能參加定期評量,經學校核准給假者,得補行評量,其成績以實得分數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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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6-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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