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學務處生教組長|
一、依教育部115年10月7日修正發布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 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8條規定辦理。
二、依本辦法第8條規定:「學校接獲檢舉,教師行為顯屬第四條所定不予處罰之情形,或符合學校依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輔導或管教學生辦法之情形者,應予結案,並於接獲檢舉之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通知檢舉人,不適用第九條規定;並得以親師生溝通、行政晤談或其他合理有效之方式,設法化解衝突。」
三、本局前於115年2月10日以北市教學字第1153040297號函 (計達)發《教師輔導管教學生應注意事項》指引,明列16項一般管教措施,提供台北市教師作為日常輔導管教實務參考,以落實正向管教理念,兼顧學生權益及教師教學專業。
四、請參照前引所列16項一般管教措施,於接獲教師輔導管教相關檢舉案件時,依個案具體事實及相關規定妥適判斷。倘教師實施之管教措施符合指引內容及學校依法 訂定之輔導或管教學生辦法,且實際執行方式符合相關規定,應依本辦法第8條規定辦理結案,並於法定期限內以書面敘明理由通知檢舉人,無須依第9條規定召開會議審查受理與否;另得透過親師生溝通、行政晤談等方式妥適化解爭議,以保障教師合理管教權益及維護學生權益。
五、附件為教育局《教師輔導管教學生應注意事項》指引1份,請全校教師參考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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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6-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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