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教務處教學組長|
一、為促進優質教育人才橫向流動、典範擴散,本局自115學年度起,將原「臺北市114學年度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設置特聘教師實施計畫」更名為「臺北市115學年度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交流實施計畫」,設置獎勵金機制以鼓勵教師參與,促成校際互動共好,發展創新、前瞻、卓越、永續之臺北教育。
二、為鼓勵本市資深、優良教師擔任特聘教師,115學年度比照公務人員激勵辦法,核發特聘教師獎勵金,說明如下:
(一)獎勵金額度:經方案申辦學校每月審核通過之特聘教師,每人每月核發新臺幣(以下同)1萬元獎勵金。
(二)獎勵金核發機制:為兼顧即時激勵與績效管理,獎勵金原則按月預發,由方案申辦學校每月審核特聘教師執行成效(檢核表如實施計畫附件11,請以學期為單位函報本局備查);經審核總分評分80分以上者(含80分整),每月核發獎勵金1萬元;未達80分者,該月不核發獎勵金,已預發而經審查不符獎勵條件者,並應追繳已預發之獎金;另寒、暑假期間獎勵金核發機制說明如下:
1、寒假期間視教師當月在校實際工作表現核給。
2、暑假期間,8月份特聘教師工作任務為預先備課並準備整學年度交流事項,7月份工作任務則為本計畫執行成果分享,以利特聘教師傳承與經驗交流,成果分享形式不拘;經方案申辦學校依檢核表審核達標者,當月
核發獎勵金。
(三)另倘計畫因故須辦理終止,特聘教師原服務學校或方案申辦學校應於終止前1個月,敘明計畫終止原因報本局審核。特聘教師自計畫終止日次月起,停止獎勵金核發,已預發者應追繳已預發之獎金。
三、詳情請看附件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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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 Invalid date
{{ $t('FEZ004') }} 2026-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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