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學務處生教組長|
一、依教師法第31條第1項第8款規定:「教師依法執行職務涉 訟時,其服務學校應輔助其延聘律師為其辯護及提供法律上之協助。」;復依教師因公涉訟輔助辦法第7條規定: 「……所稱輔助,由服務學校或幼兒園為教師延聘律師, 或教師自行延聘律師後,向服務學校或幼兒園申請涉訟輔助(第1項)。……延聘律師為教師辯護及提供法律上之協助,指延聘律師為教師提供法律諮詢、文書代撰、代理訴訟、辯護、交涉協商及其他法律事務上之必要服務(第2 項)。」
二、爰本市教師依法執行職務涉訟時,除可自行延聘律師或由服務學校代為延聘外;實務上,亦可向本局各業管科室或本局法制人員諮詢,以獲取即時之法律意見及實務程序指導。
三、另倘案情複雜或尚未進入訴訟程序,亦可透過臺北市政府法務局免費法律諮詢管道(網址路徑:臺北市政府法務局—法律諮詢項下),預約執業律師提供專業法律諮詢之服務,併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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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6-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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