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輔導室特教組長|
一、依該署114年12月3日社家障字第1140761569號函辦理。
二、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60條第2項規定:「前項公共場所、公共建築物、營業場所、大眾運輸工具及其他公共設施之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得對導盲幼犬、導聾幼犬、肢體輔助幼犬及合格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收取額外費用,且不得拒絕其自由出入或附加其他出入條件。」
三、為提升社會大眾對於導盲幼犬的認識,並支持導盲幼犬進入公共空間,及加強宣導四不一問「不餵食、不撫摸、不呼叫、不拒絕、主動詢問」觀念,該署特製作宣導影片及橫幅,請協助推廣及周知所轄單位。
(參考附件)
四、前開宣導影片及橫幅已公布於該署官網(短網址路徑)及身心障礙服務入口網-導盲犬專區宣導專區,請自行輸出並於非營利用途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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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 Invalid date
{{ $t('FEZ004') }} 2025-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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