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教務處註冊組長|
一、依教育部114年8月13日臺教秘(五)字第1144102338號書函辦理。
二、為促進教育資源妥適運用,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實施要點」第4點、第5點及第6點已明定各教育階段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金額、申請作業逾期不受理、 補助資格限制及重複領取應繳回等規範。
三、學產基金已於9月1日發放至各班,資料皆已套印,請於9/12(五)簽名後交回註冊組。
四、為免助學金重複溢領及維護學生權益,請貴校就教育部、原住民族委員會或內政部移民署等機關提供助學金,參按比較利益原則,主動協助學生尋求最適補助方案。
五、有關「114學年度第1學期 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相關申請表件,均置於教育部學產基金網站。
六、配合低收入戶證明免檢附政策,國中小低收入戶證明,學校端可用本市公務系統證明取代入戶證明,無須檢附。
七、檢送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實施要點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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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 Invalid date
{{ $t('FEZ004') }} 2025-09-02|
{{ $t('FEZ005') }} 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