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教務處註冊組長|
一、依據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辦理。
二、本市國民小學適用「臺北市中等學校軍公教遺族學生就 學 費用優待金額一覽表」,國民小學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補助項目為主食費、副食費、書籍費及制服費。
三、依據旨揭優待條例,說明如下:
(一)軍公教人員因作戰或因公死亡,依法領受撫卹金之遺族就學,給與全額公費優待。
(二)軍公教人員因病或意外死亡,依法領受年撫卹金之遺族就學,給與半額公費優待。
(三)撫卹期滿及領受一次撫卹金之遺族,依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規定,得予減免學雜費之優待。
四、初次申請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之學生(如新生、新增個案、轉入生等),由各校初審後報局複審,請於114年3月21日(星期五)前,檢附「軍公教遺族子女就學費用優待申請書」及證明資料函報本局複審,俟局核定,再請繕造印領清冊報局請款(私立學校部分請另附領據1紙)。
五、賡續申請者,毋需送申請表,免備文於114年3月28日( 星期五)前,將本局前次核定函影本併同印領清冊逕送本局。
六、請勿擅自變更本案申請書表件格式,並請於規定期間內,切實依據相關法令審核,確認學生姓名及簽章清晰一致,以維護學生權益。
七、本案不溯及既往,且不得與政府其他教育補助重複請領,特此敘明。
八、檢附「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就學費用優 待金額一覽表」、申請書及印領清冊各1份。
{{ $t('FEZ012') }}
{{ $t('FEZ003') }} Invalid date
{{ $t('FEZ004') }} 2025-03-17|
{{ $t('FEZ005') }} 1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