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學務處體育組長|
說明:
一、依據「臺北市市立中等以下學校體育學生助學金及培訓補 助金發給要點」(以下簡稱發給要點)辦理。
二、本案申請作業相關注意事項如下:
(一)賽事採計自113年2月1日起至114年1月31日止。
(二)有關發給要點第三點第三項第一款之國際賽事認定,詳見「全國性體育團體參加國際運動賽事申請國光體育獎 章及獎助學金賽事名稱核定表」,同點第三項第四款之 全國性賽事認定,詳見「全國性錦標賽及全國性國小單 項運動競賽項目表」。
(三)請符合申請資格之學生於114年3月7日(星期 五)前填妥(1)申請表,併附(2)戶籍謄本(申請日期須為113年 2月1日之後、個人不可省略記事)及(3)成績證明文件、(4)本人存摺封面影本 繳予導師後,送體育/註冊組長 彙整提學校審查小組進行初 審。
三、考量助學金及培訓補助金發放之精神為落實培訓績效、提 升運動實力,各核定盃賽皆依競賽規程最優級組為原則, 參與人數不足之部分,將採依據教育部公告之中等以上學 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第6條第6款規定辦理, 依下列成績符合規定者予以核定:
(一)參賽隊(人)數2個或3個:最優級組第1名。
(二)參賽隊(人)數4個或5個:最優級組前2名。
(三)參賽隊(人)數6個或7個:最優級組前3名。
四、各校如有下列相關情事,本局將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一)未依期限提出申請,致影響申請人權益者。
(二)檢附之申請資料(含佐證資料),有偽造之情事者。
(三)已獲核發助學金及培訓補助金,如經查實不具備核發資 格,除撤銷其資格外,並應追繳助學金及培訓補助金。
五、檢附發給要點、全國性體育團體參加國際運動賽事申請國 光體育獎章及獎助學金賽事名稱核定表、全國性錦標賽及 全國性國小單項運動競賽項目表、申請表1份,相關資訊另公告於本局首頁(路徑:科室業務/體育及 衛生保健科/熱門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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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 Invalid date
{{ $t('FEZ004') }} 2025-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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