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學務處體育組長|
說明:
一、依據「臺北巿各級學校體育獎勵金發給辦法」及本局114年 1月20日「113學年度各級學校體育獎勵金全國單項運動競賽申請項目研修會議」決議事項辦理。
二、申請書相關作業繳交表件說明如下:
(一)請按照申請書範例依序排列,並以燕尾夾於左上方固定成冊,未依照申請書範例排列之學校,將不予審查並退 回原申請學校。
(二)選手、教練及學校體育獎勵金申請表須核章,核章後資 料應併同申請表電子檔一併提供。
(三)戶籍證明:「選手」請檢附最近一年(自113年2月1日之 後)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不可省略記事)或新式戶口名簿影本,以利初審作業,未檢附者,不予以審查。
(四)賽事成績證明:113學年度第1學期(自113年8月1日至 114年1月31日止)辦理完畢之運動最優級組指定賽事獎狀或成績證明影本。
(五)賽事秩序冊:請彙整封面、競賽規程、分組表及隊職員 名冊(隊職員及教練姓名)等佐證資料。
三、申請作業:
(一)請符合申請資格之學校於114年3月3日(星期一)前將 選手、教練、學校體育獎勵金申請資料繳交至本校學務處體育組。
四、倘有學校欲提出補申請作業,僅得補申請前一學期(即112 學年度第2學期)之體育獎勵金,且仍應於本次申請期程內提出申請,俾維護學生權益。
五、考量獎勵金發放之精神為獎勵本市績優運動選手、教練及 學校,各核定盃賽皆以核定最優級組(甲組)為原則。另全國單項運動競賽之核定賽事係依據教育部公告之升學指 定盃賽進行修訂,惟部分全國單項運動競賽辦理之組別非 最優級組,不具運動績優生甄試資格,因恐與獎勵金發放精神有違,不予核定。
六、各校如有下列相關情事,本局將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一)未依期限提出申請,致影響申請人權益者。
(二)所附申請資料(含佐證資料),有偽造資料情事者。
(三)已獲核發獎勵金,惟經查實不具備獎勵資格,除撤銷其獲獎資格外,亦須追繳獎勵金。
七、檢附獎勵金申請書範例(含隔頁及重點說明)、113學年度核定之全國性錦標賽及全國性國小單項運動競賽項目表、 金額對照簡表、發給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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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 Invalid date
{{ $t('FEZ004') }} 2025-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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