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學務處生教組長|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3年12月23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30150787號函辦理。
二、近期媒體關切針筒玩具(即擠痘痘玩具)之安全性,爰經標局就該商品檢驗相關規定,說明如下:
(一)旨揭商品係矽膠材質玩偶及附有針頭(筒)之成套商品, 屬經標局公告應施檢驗玩具商品範圍。
(二)依國家標准CNS4797-3「玩具安全-第3部:機械性及物理性」第4.7節規定,該商品依第5.9節(尖端試驗)測試時,不得含有危害尖端。如附有針頭(筒)者,即不 符合前述規定,不得於市場銷售。
三、為落實旨揭商品進入市場管理,經標局業將前揭規定函請相關單位知悉,上市前應確保商品不得含有可注射人體之針(筒)或另以配件形式搭配玩偶銷售,違反者將依商品檢驗法論處;並請向學生加強宣導,不得朝人體使用。
四、請貴校持續運用各種集會、課程及舉辦親師座談等多元管道方式,加強上開安全教育相關宣導事宜,共同維護學生身心健康及確保校園安全。
五、檢附經標局原函及附圖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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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 Invalid date
{{ $t('FEZ004') }} 2025-01-02|
{{ $t('FEZ005') }} 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