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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大安區古亭國民小學

行政公告

【轉知】113學年度提升國民中小學本土語文(閩南語文及客語文)專長師資獎勵及補助計畫

{{ $t('FEZ002') }} 教務處教學組長|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3年3月7日臺教國署國字第 1135500248號函、行政院111年7月15日院臺文字第 1110021377號函核定 「國家語言整體發展方案(111-115 年)」及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 育署推動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本土教育補助要點」辦理。

二、本計畫係配合前開方案推動「提升教學人員專業素養」及 「增加本土語文師資來源」之政策規劃,獎勵及補助事項 摘要如下(詳細內容,請參閱附件公告計畫):

(一)補助項目:

1、獎勵地方政府聘任具本土語文閩南語/客語文專長正式教師:各地方政府於113學年度辦理公立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教師甄試,開設具備本土語文閩南語文/客語文專長之教師職缺並完成聘用,每名教師核定一次性獎勵經費新臺幣(以下同)50萬元;倘完成聘用教師總 數2名以上,且閩南語文及客語文至少各1名以上,則每名調升為65萬元,每年最高以300萬元為限。

2、補助學校實施本土語文閩南語/客語文課程之教材資源費用:鼓勵學校充實校內本土語文合格師資,且於 113 學年度優先安排校內符合資格之教師進行授課之學校,以每師1萬元、每校最高2萬元之基準,補助學校本土語文教材資源費用。

3、補助學校課務調整所需鐘點費:學校提供非本土語文專長教師,於113學年度修讀本土語文閩南語文/客語文第二專長學分班期間,每週最高減授2節課進行學分班課業準備之課務調整,補助學校所需安排代理、代課、或超時授課教師之鐘點費,國民小學各校以每師3 萬元、最高補助18萬元;國民中學各校以每師4萬元、 最高補助24萬元。

(二)執行期程:自113年8月1日起至114年7月31日止。

(三)申請方式:

1、申請時應檢附及「113學年度提升國民中小學本土語文 (閩南語文及客語文)專長師資獎勵及補助計畫請領清冊」(如附件2),且前開資料應完成核章,並配合各補助項目檢附佐證資料如下:

(1)第1項補助項目「獎勵地方政府聘任具本土語文閩南語/客語文專長正式教師」:應檢附113學年度教師甄試公告、該等教師之聘書、教師證等證明文件及任職學校(合聘教師應含主從聘學校授課課表) 課程表影本各1份,並由任職單位加蓋「與正本相符」及承辦人員職章。

(2)第2項補助項目「補助學校實施本土語文閩南語/客語文課程之教材資源費用」:應檢附申請教師之語言能力認證或本土語文專長證明及113學年度每週實際教授部定課程—本土語文閩南語文/客語文課 程課表。

(3)補助項目3「補助學校課務調整所需鐘點費」:應檢附申請教師113學年度每週實際教授部定課程— 本土語文閩南語文/客語文課程課表。

(四)申請期限:請於113年8月16日(星期五)前以免備文方 式向本局提出申請,申請資料除繳交紙本外,亦請寄送請領清冊電子檔(可編輯檔及掃描檔各1份)及佐證資料電子檔至各學層承辦人電子信箱,俾利彙整,檔名請敘 明「OO國小/國中_113本土語文專長教師補助計畫申請 資料」。

1、國小:周家琦科員,連絡電話:1999分機6370,電子 信箱:ax7951@gov.taipei。

2、國中:張元鈞科員,連絡電話:1999分機6360,電子 信箱:bw6930@gov.taipei。

(五)獎勵機制:為鼓勵並肯定教師參與閩南語/客語語言能力 認證考試、學校充實本土語文閩南語文/閩東語/客語文師資,有支持所屬教師參與語言能力認證、培訓及取證等專業知能活動等積極作為時,請各校本權責核予人員獎勵,申請第1項建議嘉獎1次以上、第2項建議嘉獎2次以上,第3項建議嘉獎2次以上之獎勵,且同1人不限1個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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